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年11月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请审议。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伴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5年在经济犯罪检察厅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牌子,部分省级和市级检察院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2021年1月至今年9月(下同),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4万件,其中办理刑事检察案件11.8万件、民事检察案件7514件、行政检察案件539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2864件,有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高质效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依法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司法保护,助力强化对“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管控,守住科技安全、产业安全底线。聚焦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依法惩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某半导体公司离职人员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原公司商业秘密,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制定指导意见,依法打击种业农资领域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办理相关案件135件,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邓某等人骗取杂交水稻种子亲本材料,并私自培育稻种销售牟利,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走私出口战略矿产及技术犯罪,严防相关技术非法外流。
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加强司法保护,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犯罪873人;办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062件。张某等人非法获取某公司芯片技术用于生产经营,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惩治利用虚假专利、空壳公司等骗取政府创新补贴违法犯罪,起诉142人,追回资金3.1亿元,促进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有效落实。服务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检察举措,22个省级检察院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服务创新发展政策文件,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依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起诉侵犯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安全犯罪2.4万人。陈某等人开发利用“爬虫”程序非法采集某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数据327万余条,广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协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12个省级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助力数据价值充分释放,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流通。
(二)严格依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聚焦各类主体、重点类型、突出问题,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对待,确保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平等。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准逮捕3.6万人、提起公诉9.6万人。全面推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218件,确保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有效行使权利。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涉知识产权案件违规异地办案、违法“查扣冻”财物、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案件1088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391件,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4.4亿元。某地侦查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规对外省某公司人员立案侦查,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冻结资金,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起诉损害商誉、虚假广告等犯罪1788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447件,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依法加强商标权和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针对侵权假冒多发领域,持续强化商标权司法保护,起诉相关犯罪8.02万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396件。加强“老字号”商标保护,助力老品牌焕发新活力。吴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药商品,销售金额246.5万元,福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打击假冒服务商标、跨境电商售假等犯罪,促进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发展。王某等人假冒知名品牌电器网站提供维修服务,非法经营数额1972万余元,山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守护地方经济发展“金字招牌”。
依法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8719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4556件,促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会同中国文联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文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同国家版权局等挂牌督办521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聚焦图书、音像、文创等重点领域,以及文化“新三样”“谷子经济”等新兴领域,加大犯罪惩治力度,助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积极应对新技术发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犯罪。张某等人利用“盗链”等方式侵犯热门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金额3.9亿元,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办理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法治守护中华文脉。
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商标、骗取版权登记、虚构专利侵权并提起诉讼,以“维权”之名,行“敛财”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部署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后转入常态化开展。针对恶意诉讼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386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048件、改判699件;移送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线索176件;推动256件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96件利用虚假材料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被撤销。曾某等人在国外骗取版权登记,后以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侵权为由进行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浙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提起公诉。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促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伪造检测协议,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线索,推动29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宣告无效,相关代理公司被处以永久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
(三)强化检察监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检察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肩负双重责任,既要坚持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要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办理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损害等监督线索,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法定条件,依法不批捕3.1万人、不起诉2.3万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1007人、追加起诉5271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落实和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2713件、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361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857件次。郝某窃取、公开所在公司高端运输设备制造领域商业秘密,陕西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提起公诉。强化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24件,法院审结33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4.6%;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82件,法院采纳率99.3%。
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依法加大抗诉工作力度,规范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955件,法院审结1039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占96.4%。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313件,法院采纳率99.1%。浙江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认为涉案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以该商标及相关元素为主要内容进行设计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具备法律保护基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监督法院再审改判。加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38件,法院采纳率93.2%,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一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252件,法院采纳率99.1%。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蒙娜丽莎”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提出抗诉,监督法院再审改判,推动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认定”“商标权与字号权保护边界”“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审查”等方面裁判规则。深化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785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7857人,既防以罚代刑,也防当罚不罚。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立足法定领域,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2327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787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8.8%;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537件,提出惩罚性赔偿9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惩治恶意注册涉及英烈姓名等商标违法行为,129件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
(四)树牢系统观念,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内外联动,促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协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和司法办案规则。积极参与刑法、商标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立改工作,促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检察履职办案,推动完善司法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垄断纠纷案件中,认为垄断纠纷涉及第三方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当事人仲裁约定不能排除法院管辖,依法提出抗诉获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其确立为类案裁判规则。指导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地方立法。
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沟通配合,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等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围绕政策标准、执法司法、授权确权等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意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制度机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推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配合市场监管总局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1330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
助推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依法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起诉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539人。加强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深化国内企业出海检察服务,指导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金砖国家、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沟通交流,派员参加亚太经合组织、中欧、中俄等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英文版,服务国家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参加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经贸谈判,就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意见,推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对检察队伍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锻造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思践悟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确保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正确方向。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培塑知识产权检察特色文化品牌。强化专业素质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设立10个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基地,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切实提升高质效办案能力。加强办案指导,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指导性案例9件、典型案例107件。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研发运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聘请60名技术调查官参与检察办案。与高校共建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及人工智能、数据知识产权等前沿问题研究,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纪律教育、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遵循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规律,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积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新时代新征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的监督,为做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察活动,提出涉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建议46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落实、自觉改进工作。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得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得到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得到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大力支持,凝聚起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虽取得积极进展,但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相比,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面临的形势任务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一)检察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打击不够到位。利用人工智能、电子侵入等新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办案难度持续加大,证据审查、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面临新挑战,对新领域犯罪的精准打击、办案指引、综合治理存在不足。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有待完善,亟需总结司法经验、提炼办案规则。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检察履职实效性有待增强。
(二)综合履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还不够协调,以刑事检察履职为主,民事行政检察履职不够充分。落实“一案四查”工作机制不够到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综合履职的要求、特点、规律等把握不足,在发现监督线索、提升监督精准度方面还有较大空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惩治仍然面临认定难、整治难的问题,效果有待深化。面对一些地方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检察机关异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衔接不够顺畅,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制约检察监督、矛盾化解等质效。
(三)协同保护工作体系有待健全。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产业化、链条化特征明显,需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虽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建立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但一些地方实质化运行不够顺畅,体系化治理成效不够显著,在数据互通、案件移送、协同履职等方面仍需持续深化落实。行刑双向衔接在侵权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鉴定体系还不完善,审查标准不够统一,影响案件办理。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和服务还不够精准有效,协作力度有待加大。
(四)专业化建设还需加强。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内部整合不够。专职或者相对固定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人员较少,力量较为薄弱。精通“四大检察”履职要求,兼具法律和技术背景、具备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紧缺。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挖掘案件线索能力不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谋划和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基础研究等领域,完善办案规范,依法惩治犯罪,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深化综合履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依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完善“一案四查”工作机制,提升发现线索、精准监督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工作衔接,协同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制度。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类案监督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推动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行活动等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
(三)强化协同配合,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加强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推动信息数据共享,增强协同保护合力。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通报履职情况、发布典型案例,积极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四)持续强基固本,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队伍。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统筹抓党建带队伍促业务,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组织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建好用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基地、研究基地,加强办案指导和理论研究。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完善技术调查官等辅助办案制度。研究细化知识产权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具体措施,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持续发挥检察管理对检察工作的正向推动作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谨提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高新技术、前沿领域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鉴定制度,促进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效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高质效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检察贡献。